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种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类。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一)程序
1.按上管一级的原则报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书面批准;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在银行预开账户并注入现金投资,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4.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其中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
5.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准备应当提交的文件;
6.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或者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7.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8.待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二)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仅仅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或同时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程序
1.按上管一级的原则报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书面批准;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在银行预开账户并注入现金投资,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涉及兼并、改制或送交的应当与债权人签订债务保全协议。
4.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其中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
5.填报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准备应当提交的文件;
6.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或者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7.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8.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相应变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二)应当提交的文件
1.企业仅仅发生名称、处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需经出资人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办理变动登记时点的本企业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资料;
(6)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2.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或同时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需经出资人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
(3)各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办理变动登记时点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办理变动登记时点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出资人追加投资的,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其中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提供出资人的批准文件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
(6)出资人追加投资且该出资人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需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收入的处置情况及有关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三、注销产权登记
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不存续的,如企业解散(含关闭)、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1.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存续的,如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后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程序
1.按上管一级的原则报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书面批准,其中破产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由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其中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破产的由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并由法院和债权人确认;
3.股份制改造或产权转让方案(含资产处置和债权承继问题)报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书面批准,破产方案由法院和债权人确认;
4.填报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5.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或者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6.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7.产权登记机关核准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二)应当提交的文件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提供担保、冻结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6)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批准转让或改制的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6)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9)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四、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一)程序
1.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由财政部门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核定;
2.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准备应当提交的文件;
3.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或者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4.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二)应当提交的文件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产权登记证副本;
4.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5.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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